办理流程
(一)名称检索:申请人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前先在省司法厅申报名称检索,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审核。
(二)申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向所在设区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受理。
(四)初审:设区市司法局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五)许可: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颁证: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