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机构设置“内设机构”一栏中,“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悄然入列。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该厅已于2012年下半年成立,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之一。
多名法学专家今天接受采访时表示,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有关规定的举措,对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实施监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提供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死刑复核需要检察监督
经过几年实践,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规范运行、稳步发展阶段。最高法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作为法律上尚保留死刑的国家,我国对死刑适用实体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我国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统一行使,也保证了量刑尺度统一与权威,对减少死刑案件误判、错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学界看来,现阶段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无论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过去,最高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几乎是空白,因为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并不是典型的开庭审理,最高检也就无从进行监督。”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说。
刘仁文告诉记者,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职能含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其实,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检就成立了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检官方网站上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新刑诉法制定实施后,最高检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最高检有权利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在陈卫东看来,死刑复核检察厅与公诉厅、刑事申诉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等业务部门机构处在同等位置,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死刑复核实施监督,也让监督有了可靠的机制保障。
新刑诉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被认为是最高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记者了解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5项职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不过,陈卫东也提出,最高检通过什么方式介入死刑复核案件、了解案情、提出意见,既保证案件顺利审理又保证案件复核质量,需要进一步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推动死刑标准统一规范
如何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角色?2013年的工作重点又是什么?在今年出版的《人民检察》第一期中,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作出如下表述:以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着力强化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机关适用死刑政策和把握死刑标准的指导,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死刑的公正慎重适用。
据介绍,在建立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上,最高检要继续与最高法沟通协商,尽快确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对《办理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工作规程》进行修改和完善,规范办案活动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和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强和规范对死刑二审检察工作的业务指导。
进一步加大办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案件的工作力度,也被列入死刑复核检察厅2013年工作规划之中。今年最高检将通过加强对省级检察院提请监督案件和最高法听取意见案件的办理工作,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对一些高风险的案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者引发新矛盾。
加强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最高法审理死刑案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标准,必要时对死刑政策和死刑适用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死刑复核检察厅将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为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