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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古民居和优秀现当代建筑等将被纳入法律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6-2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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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这是我省创制性立法的有益尝试,将从法律层面保护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和普通建筑。
  
我省有着丰富的历史建筑和优秀现当代建筑资源,然而在旧城区改造和商业开发利用过程中,一些具有历史文化风貌和体现地方传统特色的建筑由于保护专项资金匮乏,不能得到及时维护与修缮,濒临损毁,不少见证现当代发展的优秀建筑遗存遭到破坏。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立法对建筑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制定建筑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显得迫切而必要。
  
目前,建筑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缺乏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规划的法定性得不到遵守。为此,条例(草案)将城乡规划部门确定为主管部门,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文物、旅游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优秀现当代建筑作为一个全新的保护对象,目前尚缺乏明确的上位法规定,条例(草案)参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做法,在认定、保护上做了规定。在对已认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机制上,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支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和相关产业,通过有序利用达到有效保护。对普通建筑的保护,则重在防治随意拆除。《条例》主要从提高开发建设水平、加强维护维修、实行建筑评估、严格拆除审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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