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不少城市存在管理不科学不精细、公共空间规划布局不合理、违法侵占公共空间项目用地等现象,随意占道停车、乱贴乱设广告、在公园广场等开放性公共空间举办商业活动等问题严重挤压公共空间,损害公众利益。我省正处在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公共空间,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至关重要。
公园、广场、绿地是公众休闲、游憩的开放性场所,《条例(草案)》规定,不得擅自在这些公共空间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性活动;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针对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具前瞻性,在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规划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投入使用应当向社会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暂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条例(草案)》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交通、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既要分工负责,更要统一协调、合作共管,强化信息共享,促进公共空间的合理开发和协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