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平利县兴隆镇刘某(化名)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山西某监狱服刑期间因身患残疾、伤病反复发作,生活无法自理,2011年5月监狱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一年。并将其送回户籍地,由兴隆镇司法所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家位于偏僻山村,家有八旬的祖母和年迈的父母,是村里的贫困户,根本无能力为残疾并伤口反复感染的刘某治疗病痛,刘某一度有轻生的念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掌握情况后,迅速制定了帮扶措施,一方面进行心理疏导,鼓励其树立生活的信心,敢于面对现实,克服困难;一方面与残联及民政部门联系,解决其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经过努力, 2011年政府对刘某家庭实施了特殊困难救助,全家落实了农村低保政策。同时,通过残联为刘某解决了一辆残疾人车辆。为了解决刘某的治疗费用问题,矫正工作人员经多方协调,为刘某落实了农村五保待遇,使其后期生活、医疗问题得到了有效保障。又为其父亲买来土鸡苗和猪仔,让其父亲进行家庭养殖改善家庭现状。2014年在监狱例行考察时,刘某因伤情反复感染,不愿连累家庭,申请重回监狱服刑。监狱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对刘某长期保外就医至2020年9月3日刑满。面对刘某的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为刘某的伤情不再反复感染复发是为其铺就“新生路”的必要基础。随后经过多方协调,为其联系到西安某医院进行彻底手术治疗,经过专家精心手术,刘某的伤情再未复发。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与城管部门沟通协调,鼓励刘某在安康城区一广场摆地摊,销售鞋垫、袜子、针线、纽扣等小商品,刘某每天平均收入近百元。刘某彻底摆脱了疾病和生活困境。刘某常高兴地说:“我犯了法,司法矫正工作人员没有遗弃我,是他们的帮助,及时解决了我的困难,我真心感谢他们,感谢政府!我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做守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