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由安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律师大量用心细致的分析论证和积极辩护工作,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上诉人罪名改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黑龙江籍公民史大某用车牌号码为冀JS8XXX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通过货运软件信息中的电话联系货源。2016年10月4日,史大某在电话中与某货主口头达成运输床垫的协议并前往指定地点装货,次日史大某开车途经“十天”高速陕鄂收费站检查时,被县公安局和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勘查封闭式车厢内除后部、车厢其他侧边有旧床垫外,其余均属袋、箱伪装的卷烟,遂依法扣押硬经典100“红塔山”1400条、紫“云”烟651条、硬“中华” 5730条,“利群”299条,合计卷烟8080条。经省烟草质量监测站鉴定,随机抽检的四种品牌10条卷烟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被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按查获地零售价格计算案值为2825460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史大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缴获的假烟共计8080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用于作案的工具冀JS8XXX号红色解放牌货车一辆,旧床垫14张予以没收。
史大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未委托辩护人。安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二审法院送来的为史大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后,第一时间指派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的郭能斌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郭能斌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会见了上诉人史大某,经分析、论证后认为,史大某的涉案行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品运输许可证而帮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其行为依法应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史大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适用法律有误,认定罪名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主观、均衡失当。全卷证据达不到刑法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规格,无法佐证上诉人史大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被指控的罪名,决定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适当”辩护,并制定了辩护方案,出庭为上诉人史大某辩护。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终审改判:上诉人史大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上诉人史大某及家属得知改判后,第一时间给郭能斌律师打电话表示感谢,激动而泣的说:“郭律师,感谢你!感谢安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我们安排了好律师!感谢二审法官为我们主持了公道!”随后,史大某远在唐山的家属通过快递公司给安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邮寄了一幅锦旗,并打电话向中心表示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