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出版的《安康日报》(第3版)“理论与实践”专栏中刊发了张延平局长的署名文章《发挥职能优势 全力服务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原文如下:
“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关键期。市委市政府抢抓机遇,决定实施安康中心城市5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秦巴明珠,提升市民幸福指数有着重大意义。市司法局作为履行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部门,积极服务和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为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一、发挥法治宣传职能,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征收和拆迁是棚户区改造的难点,是民生工作的热点,是信访维稳的焦点,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加快棚户区改造的保障。被征收拆迁户由于对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导致他们产生抵触心理,甚至成为“钉子户”。为此,组织法律服务工作组深入到每户居民家中,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法规,解答群众各种法律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打消群众的顾虑,消除群众的疑虑,让群众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赢得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
二、发挥公证证明职能,最大限度预防矛盾纠纷。公证是由国家设立的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项目建设中有着独特的职能作用。做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合作协议法律文书的公证,明确重大项目建设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其依法履行合同;为棚户区改造中的征地拆迁拆违、招标投标、回迁安置证据保全、土地挂牌出让等事项提供现场监督公证服务。出台公证惠民利民措施,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公证事项和集体办理公证事项优先受理,并给予优惠;对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民工伤亡赔付的公证事项依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特殊事项做到特事特办,打破法定工作时限,实行延时加班办理服务,尽可能缩短当事人办证时间。
三、发挥人民调解职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这一最省时、最便捷、最高效的纠纷化解方式。积极推进棚户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和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和分析研判。组织人民调解员主动对接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积极指导化解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协助项目单位建立群体性、突发性重特大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发挥律师服务职能,推进项目建设依法进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利益交错,一部分矛盾纠纷通过公证服务预防了,一部分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但还有一些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就需要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帮助,对有关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可行性分析,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有序解决纠纷。律师还可以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商务谈判、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多种诉讼和非诉讼服务,推进项目建设依法顺利进行。
五、发挥法律援助职能,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必须保护农民利益”。棚户区改造是新型城镇化的主要内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履行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的政法机关,以保护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举措,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做到“应援尽援,能援多援”,为棚户区被征收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实行“点援制”,在各棚户区指挥部公布法律援助人员名单,让棚户区群众不但能“免费打官司”,还能自主选择律师、法律援助人员。
六、创新服务方式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5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类矛盾纠纷交织存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工作力量参与到棚户区改造,选派20名大局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在5大片区指挥部挂牌设立5个法律服务工作组。各法律服务工作组实行坐班制开展工作,落实负责人包抓责任制,将任务落实到人。市司法局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及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行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服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在服务中涌现出的好的典型,好的经验做法,推动整体工作不断迈上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