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当事人陈某于2017年5月与张某口头商议准备参与合开一家服装店,双方各出资10万元并决定于本年8月店面开张之际再签合同。后两人因前期经营理念不合,陈某决定不与张某合作,并口头要求张某退还已投资的10万元,后便外出打工。2017年8月,陈某之妻华某由于不知陈某已与张某解约一事,以陈某名义与张某签订了合同。同年12月,陈某因一直未收到10万元,于是向张某多次催要,得知妻子华某已与张某签订合同,张某以已签订合同为由拒绝退还,陈某便决定通过诉讼途经解决。
2018年3月,陈某通过县司法局法治宣传活动关注了“法治石泉”微信,了解到了法律援助政策,于是向司法局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自己的10万元钱。
法律援助中心经过书面审查认为陈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又从陈某居住地了解到,陈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因此做出了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据查证,陈某现年35岁,目前在外务工,经济状况良好,且是身体健康青壮年,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陈某所申请事由属于经济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