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平利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习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社区服刑人员林某因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服刑人员习某因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两名社区服刑罪犯均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未到执行缓刑刑罚地平利县司法局报到,经平利县司法局调查走访,督促2人到平利县司法局履行了入矫报到手续。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确保服刑人员不脱管、漏管,平利县司法局分别对矫正对象林某、习某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