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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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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刑法执行的严肃性。1229日,宁陕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王某,男,19985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家住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渔湾村二组,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自201757日起,至201856日止,并于201757日始接受社区矫正。2017 8 5日,王某在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到浙江开元金尊饭店务工,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全力追查,多方查找,终于联系到王某本人,再次讲明利害关系,王某随即从浙江返回原籍。王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矫正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严重扰乱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为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人员,加大矫正人员的法制观念,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决定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同时,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告知其在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县司法局将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这一举措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对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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