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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女为赡养相互扯皮电话调解送到养老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0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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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你们,要不我的生活就没有着落了”90岁的老人朱某说到。1223日,石泉县后柳镇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朱某的赡养纠纷。

今年90岁的朱某,膝下有6个孩子,十几年来朱某一直住在大儿子家,20171219日朱某在家烧火做饭不慎引发火灾住房被烧毁,一时间丧失了住处,加之大儿子多年以来的疾病一度加重,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屋漏偏逢连阴雨”偏偏在此时,原就无人照料的朱某又摔了跤,生活彻底陷入了困境。眼看朱某无人照料,村委会与联户镇干部及时对朱某进行了临时安置,并与朱某在外的5个孩子取得了联系,希望他们能够及时回家照看赡养老人。出人意料,朱某的5个孩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一时难住了镇村干部。

“帮一时不能帮一世”镇村干部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到朱某的实际情况与6个子女的态度,决定组织一场调解,来帮朱某找到一个安享晚年的办法,调解的事项就这样定了下来。

1223日,镇村两级原定于在村活动室的调解活动,因朱某在外的5个子女经通知后未到场,没能如期开展。但老人的赡养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调解人员当即决定由村三委结合实际情况商讨拿出处理建议方案,电话征求朱某子女意见,解决老人难题。

经过反复征求子女意见,解决方案定了下来,包含了老人的日常生活、生老病死、赡养费用支付等多方面内容,子女们都同意将母亲送至敬老院生活,自己按期支付赡养费。调解人员就处理方案分别再次电话确定了了老人子女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调解人员指出,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至此,老人的赡养及居住难题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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