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贫困出门打工意外身亡,厂方却以与其家属口头约定“生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那么,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生死免责”条约真的有效吗,近日,在安康市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最终为死者讨回了公道。
事情还得从2015年说起,时年45岁的石泉男子杨某受邀前往汉中市城固县某猪场从事养猪工作,月薪约定1200元,这一去就是两年多时间,之间相安无事。可是在2017年12月14日,身在石泉的杨某父亲接到了儿子煤气中毒死亡的电话,并让他前去领尸。茫然无措的杨某父亲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因为家住偏远,杨父找到村上请求协助解决问题。因为涉及农民工意外身亡赔偿事宜,村上便直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报告,中心随即指派了援助工作人员和杨父一起前往城固协助办理。
谁知道到了城固后,厂方只让将尸体领走火化,对于赔偿问题只字不提。随行的援助工作人员在亮明身份后提出赔偿要求,厂方以当时邀请杨某时曾与杨某父母、兄弟约定“杨某生老病死安全责任自负”为由拒绝赔偿,双方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了说理说法教育,并告知厂方若不履行赔偿责任,将依法提起诉讼,并追究厂方安全责任。在援助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当地派出所、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出动对此事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援助工作人员指出:“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须注意:无伦这两种免责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针对厂方推卸责任的说辞,援助工作人员再次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受邀前往厂方务工,已经和厂方形成雇佣合同,杨某在猪厂职工宿舍煤气中毒死亡,猪厂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