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石泉村民王某与工友李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在包工头杨某承包的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慎受伤。包工头杨某垫付了医疗费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55天。2017年7月,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后续治疗费用巨大,大部分需要专人护理日常生活。由于赔偿事宜双方为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指派了法律援助人员。
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指出,张某从杨某手中承包修建工程,将王某雇请到工地做工,工资由张某支付,张某没有安排好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的注意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能积极主动配合伤者医治,筹集医疗费用并联系医院尽快手术治疗,使王某的生命及时得到了挽救。
法律援助人员又指出,王某因伤造成终身残废,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给今后生产、生活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经王某与杨某、张某等几次协商赔偿,杨某有意赔偿责任,但张某仅承担5万元的赔偿,最终未达成协议。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张某、李某、杨某应当赔偿王某各项损失。
经过提交证据和激烈的辩论,张某、李某、杨某当庭提出调解处理,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