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们这里是派出所吗,我和我媳妇在家里打起来了,我们住在某某地方,请你们快来吧!”11月19日9时30分,石泉一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李某的电话求助。
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只见李某和妻子王某正在互相谩骂,闹得不可开交,大有动手打架的阵势,民警迅速将两人控制住。经了解,李某长期在外务工,最近回到家中在周围打零工,但李某发现妻子王某最近行为举止异常,经常前往县城,并且花钱大手大脚,短短几个月将家里积蓄的几万元花光,丈夫李某怀疑妻子王某有了外遇,二人因此发生纠纷。
感情纠纷极易引发突发事件,为排除矛盾隐患,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派出所将纠纷通报至镇社治办(司法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由社治办(司法所)牵头,立即联合派出所、村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干警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通过讲法律,讲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使二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调解员指出,李某长期在外务工对家庭关心较少,回家之后也很少与妻子交流沟通,而王某平时照顾家庭,操持家务,付出也是非常辛苦的。双方都要看到对方的好处以及对家庭的付出,不要因为琐事就互不相让甚至动起手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干警和村干部的教育劝解下,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均表示互不追究,最终相互赔礼道歉并握手言和。
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姿姿指出,维护家庭和谐是夫妻双方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例中男女双方因琐事起争执,因缺少沟通相互猜忌,因不信任矛盾升级,都没有认真履行夫妻应维护和睦家庭关系的义务。但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自愿放下疑虑,原谅对方,共建美好家庭,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是维护家庭和谐的友好举动。
如果夫妻双方真的发生家庭暴力,那我们应如何应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发现家庭暴力每个人都有义务向有关单位举报、投诉、报案。
实施家庭暴力有什么后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如果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女方如果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男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会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注意收集证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发生家庭暴力后一定注意收集证据,为以后依法维权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