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本来是亲戚,却因为一块集体土地引发了纠纷。几年前该村在修建水电站的时候将此处的大部分土地征用,余下了这块被水毁的土地。张某见土地被毁觉得可惜,便投资投劳将土地回填,并在上面栽植了桑树与樱桃树。直至发生纠纷,期间一直无人问津。
8月份派出所民警接到张某报警称“我地里的桑树与樱桃树被李某砍了,请你们给我处理”,经民警现场清点查看,张某的苗木被砍去了十余株。调查中李某对自己砍树行为表示承认。原以为事情就此消解。10月份派出所民警再次接到报警称“李某又把我家的树砍了,还和我媳妇发生了撕扯”。经多方调查取证,11月3日,镇综治办、派出所工作人员一同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调解人员就调查事实进行了说明,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针对他们的之间因损毁苗木而发生撕扯等情形,派出所工作民警指出,李某砍毁张某苗木行为因损毁苗木数量较少,价值较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应处以行政拘留;相反若价值较大,则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应依据《刑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调解人员同时指出,依据我国《宪法》与《物权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与物权受法律保护,苗木属于张某的合法财产,李某对其无处分权。李某砍毁苗木侵犯了张某的物权与财产权,属违法行为。
经调解人员的一番调解,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张某表示不在追究李某的砍树行为,李某也表示不在损害张某的苗木,并对张某表示道歉。二人均同意土地交回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双方纠纷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