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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创新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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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凸显高发,群众利益诉求多元,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目前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为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虽有较大优势,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却显得势单力薄、不易形成合力。

石泉县近年来全面加强县、镇、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建设,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化解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县综治、司法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但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构建“三调联动”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制度优势,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格局,石泉县司法局近年来做了一些有效探索,成立了事业单位县级人民调解中心,推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和聘任专职调解员,为建立高标准“三调联动”打下了基础。从石泉县实际出发,笔者思考还可从如下完善提高:

一、高标准搭建机构框架

一是县委办、政府办发文,成立石泉县三调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是发挥党委领导优势,统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力量,督促各方履行法定责任义务,落实惠民政策,齐心协力 解决复杂社会问题。集中处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等作风问题。

二是县政府办发文,成立石泉县行政调解委员会,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是发挥行政调解制度优势,整合各部门社会治理职能,充分运用惠民政策、项目办实事解难题,用发展的办法化解不稳定的问题,达到彼此理解,心顺气顺,赢得民心,实现社会共治与和谐稳定。

三是县政法委发文,成立县司法调解委员会,法院院长任主任。主要是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优势,通过灵活运用证据认定权、赔偿决定权和刑事处罚权,促成当事人依法达成和解协议,息诉止纷,及时确认调解协议、参与要案调解、以案释法。

四是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负责以上三个机构的日常事务,并聘用部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现三种调解方式紧密衔接,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二、推行高效便捷的运行方式

一是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依托,组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整合县人民调解中心、县信访局的人员,同时,县法院等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进驻中心,主要受理各镇各部门没有成功化解的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去找谁的问题。

二是选择在方便群众的位置(县便民服务中心周边,也可整合信访局力量),为县人民调解中心配备办公用房至少9间,其中接待室1间、人民调解厅、行政调解厅和司法调解厅各1间、心理情绪疏导室1间、政策法规学习室1间、警务(安保)室1间、办公室2间,同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装备。

三、建立管用实用的运行机制

 一是县三调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各镇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全县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处理相关事宜。

 二是实行县镇联动。各镇各部门为本辖区、本系统矛盾纠纷调处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守第一道防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本镇、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基本实现矛盾不上交。对各镇各部门无能力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跨镇、跨行业、跨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报告,并移交相关案卷资料,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受理调处。

三是实行三调联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全县三调联动工作的协调、办理工作,重大矛盾纠纷当事人到中心后,中心按照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范畴进行受理,有效利用三种调解方式相互衔接联动,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确保县内矛盾化解的最后屏障。具体开展联动工作情况如下:

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联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当事人在行政调解厅进行调解,利用行政调解手段调解不了的,可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事人邀请、委托,进行人民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引导当事人到司法调解厅进行调解,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暂缓立案,由人民调解介入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立即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援助。

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协调各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进行行政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裁决书或其他处理决定,司法机关做好法治宣传引导,并督促当事各方履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引发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心采取联调联动,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四、落实基本保障

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和如何办事的问题后,还得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县政府应将县人民调解中心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日常运转和聘任专职调解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对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案件的“以案定补”。

通过以上措施建立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联动,打通部门壁垒、简化办事程序,做到“止纷定争”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重大纠纷不出县的目标,不断夯实“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基础,让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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