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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小伙工伤难认定辗转两年终获赔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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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青春年华却落下残疾,尚未成家立业生活举步维艰,近日,在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石泉县青年男子吴某在打工致残两年后,终于拿到应得的工伤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情还得从20149月说起,吴某高中毕业后经人介绍来到陕西某道路工程建设公司务工,刚做了两天,在一次隧道施工中,隧道顶部忽然掉下石块,吴某来不及避让,硬生生被石块砸中,导致右腿踝骨粉碎性骨折,工友们立即将他送往安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了几天后,用人单位忽然无故终止给付住院治疗费用,还逼迫吴某签订一份明显违背事实的赔偿协议,想快速了结事故。本就家庭贫困的吴某父母为了拿钱看病,于是劝说吴某签下协议,用人方扔下一万六千元便离开了。吴某又住了十几天后,这笔钱就用的一干二净,不得不出院。

出院后的吴某及家属多次找到用人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均被拒绝,万般无奈下,吴某找到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送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援助中心了解到吴某的遭遇后,立即为他指派了援助律师,帮助他提起诉讼。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首先证明吴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又找到吴某务工的平利某路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找到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实,但这时候又却出现了问题,原来吴某的用人单位根本不是和吴某签订协议的那拨人所在的公司,而是另有其人。

 

根据这个情况,援助律师重新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及时更正已收集到的证据,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援助律师的来回奔波下,案件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平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吴某“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至此,援助律师再次找到用人单位,摆事实讲法律,加之用人单位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被最终确认。

经安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但这时用人单位已经撤离了施工现场,回到西安。平利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邮寄方式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开庭通知。但开庭时,被申请方却无人到庭应诉,仲裁庭依法进行缺席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援助律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共计算出吴某依法应享有各项保险待遇91892元,减去用人单位已给付的16000元外还应赔偿吴小林75892元;同时举出了详实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了仲裁员,仲裁庭基本采纳律师意见。

拿到仲裁结果后,平利县人劳部门利用邮寄的方式向用人单位进行了送达,但用人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裁决义务,要求重新仲裁,在援助律师的坚持下,平利人劳部门又向用人单位发送了限期履行裁决通知书,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用人单位最终履行了裁决义务,而这时,已经离吴某事故发生之日达两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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