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安康市汉滨区流水镇王家河村七组村民刘某,同村民签订流转协议,流转荒山50亩。2009年刘某向镇政府提出,对其流转经营的荒山应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要求。但按照流水镇王家河村规划,刘某流转的荒山不在退耕还林规划内,决定不予补助。刘某以本村其他人流转的荒山都给予了退耕还林补偿款为由,多次到区、到市、到省上上访。
2013年5月,流水司法所调解人员介入此案调查。因本案属于上访积案,为慎重起见,调解员经多方走访了解,查询资料,刘某于2000年流转的荒山,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除此之外,调解人员还得知,刘某用流转的荒山进行黄姜种植,因黄姜受市场价格波动,刘某
遭受损失,至今还欠有外债,因资金困难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司法所调解人员认为虽然刘某要求补偿没有政策依据,但其在早期生产黄姜亏损后并未气馁,转而经营经济林,对
当地农户发展荒山经济发挥了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应保护其发展产业的积极性,争取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司法所调解人员,一方面给刘某讲政策,作思想工作。一方面调研论证,向镇政府提出了根据《流水镇林业产业园管护工作实施方案》,应给予刘某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的建议。
镇政府经过研究,决定给予刘某一次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5万元。2014年1月7日,刘某在司法所,与镇上领导、村委会干部、司法所调解人员共同参与调解中达成了协议,一起上访五年的信访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