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随着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汉阴民确字第00001号》送达当事人,由上七司法所全程协助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顺利完成,为申请人所持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2014年5月19日,汉阴县上七镇刘某与本县汉阳镇夏某,找到紫阳县东木镇陈某雇他砍伐树木。当天,在操作油锯时陈某不甚将自己的小腿割伤,双方因赔偿金协商不成,陈某的妻子何某就采取过激行为,将家里的老人送到刘某家中,矛盾进一步激化,随时可能酿成治安刑事案件。得知情况后,上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上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陈某称拿不到赔偿款不出院,为及时化解矛盾促成和解,镇调委会副主任、司法所长通过耐心细致讲法律,拉家常,说道理,使双方情绪逐渐缓和,6月18日,陈某的妻子何某与刘某、夏某达成初步协议,夏某缴纳的医疗费5300元票据交给当事人陈平贵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刘某与夏某的一次性赔偿陈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2360元交由司法所保管, 6月19日,陈平贵出院后,双方当事人签定正式调解协议后兑付赔偿款。
由于本案涉及到两县三镇,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的互不信任,担心调解协议签订后反悔,调解一度又陷于僵局。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上七司法所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漩涡法庭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所所长为双方当事人起草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并于6月20日,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漩涡法庭提出申请。漩涡法庭接受申请后,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后,县法院于6月20日作出上述裁定。确保了该次两县三镇疑难纠纷的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