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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证机构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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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西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工作,保障商品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公证机构办理的西安市限售范围内的拟对外销售(包含预售和现售)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的申请人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公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通知》的要求。

(二)申请人拟进行销售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齐全。

(三)销售公告是否具体、详实、可行。

(四)申请人是否已按《通知》的要求对销售公告进行了公示。

公证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积极与房屋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意向登记购房人名单”(登记人信息和登记编码等),名单的原始数据为电子数据的,应当刻录为不可修改的光盘并加封房地产管理部门标识。

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对意向登记购房人名单、销售公告等文件是否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对申请人在销售现场、相关网站、报纸等媒介公示的内容应当至少选择其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四、公证机构应当至少指派4名公证人员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其中至少要有1名公证员。

五、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可以采取传统摇号方式、电脑摇号方式以及传统摇号加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

六、公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的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证机构通过本机构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对申请人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意向登记购房人名单、摇号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二)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使用的摇号软件应当由公证机构或公证管理机构提供,公证机构使用的摇号软件光盘每次活动至少两张,分为AB盘。

(三)公证机构应当为摇号活动购置专用电脑,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专用电脑仅作为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活动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摇号活动专用”标识。

2、满足摇号活动的正常运行。

3、每次摇号活动应当至少有两台电脑备选。

4、摇号电脑封存前应当对备选电脑进行清洁。

5、摇号专用电脑应当拆除网卡、封闭网络插口。

6、满足摇号数据现场刻录的功能。

(四)摇号活动使用的电脑、软件光盘应在摇号活动前1日进行封存。

(五)公证机构办理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房地产公司代表、意向购房人代表(3-5人)等作为监督人员前往摇号现场进行监督。

(六)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通知》的要求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摇号公证。

七、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已公示的摇号规则办理公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摇号活动必须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或公证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摇号活动的主持人应当由公证机构指派。

(三)摇号时间应在8:0018:00之间。

(四)公证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对摇号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

(五)摇号公证开始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摇号现场宣读已公示的摇号活动的有关规则(包括摇号活动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理规则)。

(六)采用传统摇号方式的,公证人员应当对现场摇号所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保证摇号器具不存在被人为干预的可能,摇号器具至少有两台备选。

(七)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的,应当现场随机选择封存的电脑和摇号软件光盘(A盘、B盘)并现场装入摇号软件。摇号专用电脑不得接入互联网,摇号软件装入前应当对电脑进行清洁,除摇号活动所需的程序外不得有其他程序装入。

(八)采用传统摇号加电脑摇号的方式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九)摇号现场可由监督人员选择、检验摇号所使用的器具、电脑、软件。现场无监督人员操作的,可由公证人员进行操作。公证机构应指导申请人进行网络直播。

(十)摇号活动结束后,对摇号活动所使用的器具、电脑、摇号软件、保存在摇号电脑中的数据应当一并封存,至待摇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方能启封。

摇号使用的软件光盘和刻录的录像视听资料应当随卷宗存档。

八、摇号活动结束后,公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将摇号结果在销售现场、自有网站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证机构也应当对摇号结果在自有网站或其他第三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如登记购房人(包含意向登记购房人及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验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监督人员提出异议且不能及时解决的,公证机构应推迟选房活动时间,待异议解决后方可继续进行,解决异议时间不计入办理公证时间。

摇号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的,公证机构应在摇号活动结束后5日内出具公证书。

九、公证人员发现摇号活动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及时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中止摇号公证:

(一)摇号现场出现纷争或者秩序混乱。

(二)摇号活动使用的电脑、电脑软件或摇号器具出现故障的。

(三)当事人或相关人阻挠公证人员对摇号活动实施监督的。

(四)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摇号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摇号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申请人拒不解决或上述情况无法现场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公证终止前已经产生的结果根据摇号规则确定是否有效。

十、摇号活动中,公证人员如发现摇号活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办理公证:

(一)违反已公示的摇号规则。

(二)当事人、相关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一、采用传统摇号方式所产生的摇号结果由公证人员现场记录,并要求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名。

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的,所产生的摇号结果应当打印纸质文档,并将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封存。

采用传统摇号方式加电脑摇号方式的,所产生的结果应当由公证人员现场记录,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确认。摇号软件所生成的原始电子数据应当刻录成光盘封存。

公证人员、主持人员、购房人代表(若有)均应在公证人员制作的工作记录中签名。相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员应当询问原因并在工作记录中载明。

公证员认为摇号活动符合已公示的摇号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

公证人员应当监督申请人在摇号活动结果文件上(文件内容应至少包含摇号结果顺序号、登记的认购编号、认购客户姓名)签名、盖章。

十二、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已公示的选房规则办理公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房活动的主持人应当由公证机构指派。

(二)采用线下选房方式的,选房地点可以设立在申请人的售楼现场,也可以设立在公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场所,现场人数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程序向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备。

(三)选房活动开始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选房现场宣读经公示的选房规则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选房工作。

(四)宣读完毕选房规则后,公证人员按照选房规则的规定,核验到场选房人的身份信息与摇号产生的中签人是否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方可参与选房。

(五)选房人进场后,公证人员应监督选房人按照选房规则确定的方式、时间等,按选房规则进行选房。

(六)选房人选中房屋后,公证人员应当对选房人的信息及其选中的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并监督申请人同步记录,待选房活动结束后,公证人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公证人员、主持人员、申请人的代理人均应在公证人员制作的工作记录中签名确认。公证员认为选房活动符合已公示的选房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

公证人员应当监督申请人在选房结果文件上签名、盖章,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选房过程应当全程录像,可以进行网络直播。

十三、公证员发现选房活动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及时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中止选房活动:

(一)选房活动中,选房现场出现纷争或者秩序混乱。

(二)当事人或相关人阻挠公证人员对选房活动实施监督的。

(三)出现其他可能影响选房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选房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申请人拒不解决或上述情况无法现场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公证终止前已经产生的选房结果根据选房规则确定是否有效。

十四、公证员发现选房活动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选房活动:

(一)违反已公示的选房规则。

(二)当事人、相关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五、公证人员如发现当事人在摇号、选房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公证,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通报或根据情况向公安部门报案。

十六、我省其他地区开展的商品房销售摇号、选房公证,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十七、本细则由陕西省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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