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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司法局依法变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

作者:党楠 涂璐 发布时间:2022-04-29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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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司法局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变更了社区矫正执行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孙某在第一时间打来了电话,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真情帮扶表示诚挚的感谢。

孙某因触犯刑律被判缓刑,到石泉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依法审核了孙某的执行文书。由于孙某户籍地是重庆市,十几年前随家人来到石泉务工,多年来一直在石泉居住生活,按规定在石泉县城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询问了解过程中,孙某一直愁眉不展,工作人员看到这个情况,经过深入交流得知了孙某的难处。原来今年2月,孙某在安康市汉滨区承包了一个工程装修项目,现工程已开工,妻子已于2021年底在汉滨区租房居住,照顾孩子上学,现在孙某要一边打工照看家人,一边在石泉县接受社区矫正。

了解到孙某现在的情况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耐心地对孙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法关于执行地的相关规定。同时,联系协调孙某租住地及务工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孙某实地调查,对其租房和务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多次与孙某所在的公司联系,公司愿意为孙某提供担保并协助监管。经多次衔接沟通,孙某执行地变更相关手续顺利完成,已在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如愿以偿的孙某表示,今后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管,遵纪守法,安心接受矫正,早日融入社会,做一个合格公民。

近年来,石泉县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坚持规范执法和人性化帮矫并重,坚持既讲原则,又给予社区矫正对象人文关怀,鼓励和提高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矫正和自觉回归的主动性,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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