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司法局饶峰、两河司法所积极协同配合联动,高效妥善调处了一起农民工讨薪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聘请陈某当保姆为其带小孩,双方在雇佣前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款项,同时说明只需带1个小孩。哪知张某在聘请陈某到家中带小孩的第三天就出门打工一直未归,陈某忍受着因风湿引起的右手病痛,坚持为张某带了2个小孩共16天。
期间,陈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张某称“钱不会少你一分”,张某的父亲也向陈某表示“安心带孩子,都是熟人不会哄骗你,儿子不给我给你”。直至张某无钱给小孩买奶粉,陈某自己也无能力垫付,才向张某父子说明情况并将2个小孩安全交还给张某父亲,双方算账为2100元工资。
之后,张某一直未向陈某支付任何工资报酬,陈某多次催要,张某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陈某作为农民,平时主要依靠务临工作为生活来源,急需工资来维持家庭开支治疗手病。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找到饶峰司法所,情绪比较激动请求司法所帮助他到张某父亲家中堵门,找他再要工钱,表示不拿到工钱就把张某父亲家玻璃门窗砸够本为止。
为防止场面继续恶化,司法所调解员及时安抚陈某的情绪,从法律角度分析此事,劝导其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解决欠薪问题。在安抚好陈某的情绪后,司法所调解员立即通过电话与张某父子二人联系,但其二人一直拒绝接听电话。饶峰司法所调解员与两河司法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两所实施协同联动。
经向张某所在村委会了解,张某近年来不务正业,外债不断婚姻失败,留下2个小孩和老父亲在家独自外出打工。调解员积极与张某父亲协调,通过其与张某取得了联系,张某表示委托其父亲配合处理此事。
饶峰、两河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调解员通过法理、情理、道德诚信等多方面进行释法明理。首先向张某父亲严肃指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但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务关系。对于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陈某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如查证属实则张某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现实状况,调解员又对张某父亲进行劝导,指出保姆陈某忍着病痛一人带两个小孩不易,当初张某父子也均向陈某表了态会及时结算保姆费,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张某父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经过调解员司法说理,张某父亲当场低下了头认识到了自身错误,表示同意支付陈某2100元保姆工资。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以现金结算的形式完成了工资支付并握手言和,陈某拿到了应得工资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