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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河司法所:护理费用起争议 人民调解化纠纷

作者:胡小松 发布时间:2021-11-0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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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河司法所妥善调解一起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纠纷,运用法理情理双管齐下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提升双方当事人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董某在工作中从高处跌落导致受伤,经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报销了大部分工伤医疗费,但是其在住院期间和康复期间聘请护工的费用工伤保险未给与报销,因此双方就护理费用产生了争议,双方到吉河司法所申请调解。

10月26日,吉河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各项费用单据进行仔细核对,并认真听取了双方的对此纠纷调处的意见和要求。董某提出其住院和康复期间的因受伤导致无法自理,聘用专职护工产生的护理费用、二次手术的护理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和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需要单位承担。而用人单位认为上述费用应该是包含在工伤保险范畴内。因此双方矛盾焦点就在于住院和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找准问题焦点后,调解员先从法律宣传入手,认真为双方找出了法律依据。首先指出《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确实未将住院期间护理费列入支出项目,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用人单位是要承担护理费用。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袁某提出的伙食补助费是工伤保险承担的。在普及了法律知识后,双方争议逐步明确,调解员又从情理入手,双方最终统一意见,确定了护理天数和医疗费用差额部分补偿以及履行时间,双方共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到吉河法庭申请司法确认,该纠纷顺利化解。

近期,吉河司法所扎实落实“321”基层治理模式,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立足本职工作,以热情精细的服务,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平安稳定,不断提升平安创建工作水平。

普法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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