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仓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予以训诫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8 10:43
分享到:

9月16日,仓上司法所依法对违反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规定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化名)决定训诫,这是自《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所首次作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

    9月7日上午,仓上司法所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突击走访过程中发现王某(化名)未在辖区,其本人于当日前往旬阳县棕溪镇打临工。9月7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违反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规定私自外出展开调查,并取调查笔录。经查,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工作原因需经常跨县前往旬阳务工,但其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手续已于9月2日到期,王某因疏忽未重新申请仍在跨市县活动。  王某不假外出擅自跨县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仓上司法所据此事实向县司法局提出给予王某训诫处罚的意见。经县司法局批准,对王某依法作出训诫处罚的决定。王某对此没有异议。 

    通过此次训诫活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纪意识,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