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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出借人风险及防范建议

作者:李耀威 发布时间:2021-09-03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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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关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民法典时代”的正式到来。该部法律颁布实施对民间借贷规范及高利贷界定有详细的规定。


国家禁止高利贷。那么高利贷怎么界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高利贷的界定进行了重大修改,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20至22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按照最新8月20日公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那么年利息超过15.4%会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司法保护,央行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已经连续17个月稳定在3.85%。)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暨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仓上司法所分析如下:
    一、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得不偿失,身心俱疲。

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相关朋友及街坊邻居外对借款人进行初步了解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调查网络平台,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寻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685条、686条、687条、388条对于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方式、保证个人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都有十分详细的叙述,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未出具借条或者借条内容不规范的风险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双方往往是亲友、朋友关系,双方在订立借条时常常过于随意经常会出现借条内容不规范、未出具借条等情况发生。未出具借条往往增加了维权的成本、风险、还需承担举证责任。在实务中,如果出借人无法通过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则法官就难以确认转账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双方存在诸如赠与、代付等其他法律关系,最终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尽管如果真的没有借条,事后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进行补正,但这就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容易遭受利息损失的风险。《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删除了原来对于6%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的约定,而又未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予以明确,增加了未约定逾期利息情况下出借人遭受利息损失的风险。
    防范建议:借款时应要求对方规范化出具借条,明确关键性信息要素(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等关键性信息,要求借款人签字捺印,注明日期,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而对于大额借款,也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对方承担,从而降低后期的维权成本。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从而保障自身债权,降低一旦发生诉讼时自身的举证责任,减少诉累、降低风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特别提示:老年人进行大额借款时,以夫妻“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共同签名外,为降低不必要的风险,建议同时要让有继承权的子女一并签字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三、民间借贷中采用现金给付的风险

风险提示:在司法政策明显收紧,证据规则更为规范的大背景下,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必然更为慎重。在债权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则需要从多方面审查判断当事人通过现金交付借款的盖然性,这无疑也将大大增加出借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防范建议:对于大额借款,笔者建议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直接汇款至借款人账户并备注“借款”。此外,如果借款人指定他人账户接收借款,则应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详细注明代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账户

四、借款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风险

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隐匿性强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2021年5月1日,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也就是说,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现实中,受害人的借款也可能早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刑事追赃也往往劳而无功。同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内容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收到的损失,有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借款人参与非法集资资金也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防范建议: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应该慎重,避免上当受骗,尤其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更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不要因轻信所谓高额回报而最终血本无归。提高警惕,尤其避免向多数时间只通过网络联系的借款人借款。当然,并不是说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出借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仍需保持冷静,厘清法律关系,积极维权。

五、借款催讨过程中暴力催收的风险
    风险提示: 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也会通过一些过激手段索债,往往不注重方式方法,演变成一种犯罪风险。

防范建议:即使是对于合法债务,债权人也不能以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催讨,否则也有可能在不理智之下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最终不仅难以达到要回借款的目的,反而致自身陷于锒铛入狱的风险中,实在是得不偿失。

小结: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相关条款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背景下,出借人既要审慎出借借款,做到“借款必留痕”外,更要通过多种方式保证资金安全,规避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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