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司法局 > 司法行政工作 > 基层传真 > 正文内容

石泉一少年与父亲闹僵遭拒养 法律援助依法维权解难题

作者:杨帝楼 发布时间:2021-09-02 10:54
分享到:

近日,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向一名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依法解决了他面对的抚养难题,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儿子小飞随父亲张某生活,女儿小花随母亲王某生活,抚养费互相抵消。可是随着小飞逐渐长成少年,因生活琐事经常和父亲磕碰,关系非常紧张,小飞更是一度不想学习休学在家,张某对小飞的抚育基本处于放任状态。

2021年初,因为父子间发生口角,小飞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只身前往邻县寻找打工的母亲,并且不愿意再回到家中。后来在当地各级调解组织的共同调解下,张某和王某再度达成小飞暂时随母亲王某生活、学习,抚养费由父亲张某承担的协议。

此后小飞就一直和母亲、妹妹生活在邻县一出租房内,可是一连数月,父亲张某并未履行协议承诺,向小飞支付抚养费用。因为王某身体欠佳,且打工收入微薄,加上子女学业支出,导致三人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王某只有带着小飞来到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期望能依法让张某尽到法定抚养义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聆听了王某和小飞的诉说之后,立即按照程序向当地村以及王某租房的社区了解情况,并及时审批了小飞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代理维权。法援人员在接受指派后,以最快的速度收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认真梳理,以抚养费给付纠纷为由代理小飞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父子二人都十分激动,张某没想到儿子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辩称自己并非不愿履行义务,而是小飞太过任性,离异后几乎从未开口叫过自己一声“爸爸”,而且二次协议抚养费数额太高,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给付能力,自己当时没有认真思考就签订了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

面对张某的抗辩,法援人员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具体条款,以及法理认知、道德层面释法明理,指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无法推卸的责任。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权选择随母生活或随父生活,没有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支付抚养费。张某的错误行为已经损害了小飞的合法权益,应当悬崖勒马,不能一错再错。

因为张某始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在法院人员提出司法调解的意见后,张某予以拒绝。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从法律上保障了小飞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石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扎实推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落实,在承办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案件时,始终坚持为民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为己任,有效杜绝和减少了因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到位引发的恶性案件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平安稳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