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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男子搬新家拒带老母 司法所运用法律成功维权

作者:郭健 刘智华 发布时间:2021-08-26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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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及案涉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运用法律成功处置一起老人赡养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周边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村民李某今年73岁,系语言听力障碍患者,李某与丈夫生育儿子王某后,又领养了女儿王小某。李某丈夫已于早年去世,女儿外嫁他乡。按照农村习惯,李某进入老年后便跟随儿子居住生活,女儿定期给付赡养费。后来王某在集镇购买搬迁安置房,带着其他家庭成员进入新房居住,却将母亲留在深山老房子,虽然定期探望,但居住环境堪忧。

村委会在排查安全隐患时发现,李某现在居住的老房子属于危房,要求王某将老人接到集镇新房居住,但王某均以老人在集镇生活不习惯、无法沟通为由予以拒绝。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王某不仅仍然拒绝,甚至减少回家探望次数,对村干部避而不见。按照相关规定,村委会向王某和王小某送达了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依然没有效果。

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村委会负责人带着老人来到后柳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在了解情况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李某子女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但毕竟母子一场,为避免关系闹僵,司法所指导镇村再进行调解,可惜在镇村调委会再次找到王某调解的时候,王某仍然无动于衷。

为切实维护老人合法权益,保障老人人身安全,司法所帮助老人申请了法律援助,决定用诉讼手段来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徐开夫被指派承担老人的诉讼,该村村委会主任作为老人的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考虑到李某行动不便,县法院利用巡回法庭的方式在该村村委会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利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有力的证据链,指控王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王某及王小某应当承担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获得了法庭支持。鉴于双方关系特殊,最终法院展开司法调解,李某的赡养和安全住房均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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