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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石泉一男子务工意外受伤 司法所法理结合成功索赔

作者:胡启忠 杨恺华 发布时间:2021-06-0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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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熨斗司法所的努力下,依法依理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陈某于201910月受雇于徐某,对某林业板块进行抚育管护,在施工过程中,陈某因躲避胡蜂意外受伤,造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后方才出院。后经伤残鉴定,陈某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还需后续治疗。

为此,陈某找到徐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因金额问题闹得不欢而散,陈某来到司法所求助,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陈某之后,立即联系到徐某,经过说理说法,徐某同意调解,但认为陈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时还对与陈某的关系是雇佣还是帮工产生疑问。

针对徐某的疑虑,司法所工作人员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和认定方面进行法理解释,并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打消了徐某的种种顾虑。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徐某请陈某进行林业抚育管护,每天支付陈某工资,由陈某自行提供劳动工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雇佣关系,一旦发生意外伤害,雇佣者应当对雇员予以适当补偿。

针对徐某提出自己作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无过错是否能够免责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作出解释,指出由于我国的特殊侵权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该项规定中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雇员受到侵害时,应向雇主要求赔偿,徐某理应对陈某进行赔偿。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释法明理下,徐某和陈某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由徐某在已经支付陈某治疗费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陈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双方均表示满意。一场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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