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际工作中,对行政规范性把握不准、认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安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指导意见》(安司发〔2021〕16号),对如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特征;二是从文件内容、制定主体和公文种类等三方面,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方法;三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十种情形;四是明确了日常工作中常见、易混淆的七类文件的认定方法。
《指导意见》的制定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对于准确区分定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