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政务阳光透明,提高会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公众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代表、媒体人士等人员。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各科室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四条 邀请代表列席的会议,会议召开三天之前由会议主办方发出邀请,会议召开24小时前确定参会人员报局办公室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列席。
第五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六条 会议议题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会议纪要应说明列席人员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