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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一女子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不满 漏分财产是否可再分?

作者:刘智华 陈馨琳 发布时间:2020-08-2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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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在开展矛盾纠纷“联排联防联调联治”百日行动中,排查并及时化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通过以案释法,不断提升辖区群众法律意识,有效减少了矛盾纠纷升级的可能,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女子张某早年间与同村男子王某结婚,但因为双方性格不合,于2020年初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将位于县城的一套商品房分割给了男方王某所有。但在最近,两人因农村老家一套住宅分割问题发生了矛盾。

张某认为,老家房产也属于原夫妻婚内财产,应该进行分割。但王某却认为,两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老家房产并没有在当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内,且农村老家房产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协商不成,双方产生矛盾并有升级的趋势。

在后柳司法所进村宣传民法典和摸排矛盾纠纷过程中,张某和王某主动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进行调解,对婚姻财产进行二次分割。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夫妻二人的诉求进行了详细询问和调查,查证该夫妇县城和农村共有两套房产,属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享有被分割的权利。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合同编法律知识对张某和王某进行了宣讲,结合现实案例以案释法。指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在离婚一年内通过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但必须由充足的证据证明诉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通过诉讼可以解决问题,但容易形成当事人的诉累。

为切实化解双方的心结,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分别对两人做思想工作,以伦理情感进行感化,以法理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两人均同意对离婚前的婚内财产进行二次合理分割并达成协议,男女双方各得一套婚内房产,农村老房归女方张某所有。至此,这场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律师说法

针对夫妻离婚时漏分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的漏分农村房产,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不能再另行分割。如果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农村房产,则张某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超过一年的话,将面临诉讼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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