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泉县司法局后柳司法所在矛盾纠纷“联防联排联调联治”百日行动中,成功调处了一起纠缠近两年的不当得利纠纷,消除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家住某村的邓某华有退耕还林8亩,2018年验收合格后邓某华发现自己账户上一直没有收到这笔补助款。此后邓某华将这件事情反映到村委会,在经过核对后村委会向县林业局申请予以补兑。
但在复核过程中,林业局发现已经按照验收面积全部兑现到位。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村委会又反复详细核对村公示表、镇审核表以及每户面积和兑付款总数字,最终查出邓某华原本应该享有的8亩退耕还林款被打入了他人一卡通账户,而这个账户的主人就是和邓某华一字之差的同村村民的邓某发。
正当村组干部为此松了一口气的时候,在与邓某发交涉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邓某发表示,自己已经80多岁年纪大了,时间长了,自己账户里有没有钱也记不起来,总之钱是用完了。同时邓某发坚决不承认有这回事,双方关系因此变得十分紧张,也让事情解决变得异常艰难。
后柳司法所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对这起矛盾进行了了解,并深入现场收集了银行打款记录、村退耕还林验收面积公示表、县林业局发放退耕还林相关台账等证据,同时找到当事人邓某发协商归还钱款问题。
然而在要求邓某发归还这笔不当得利收入时,邓某发却坚称既然把钱打到自己卡上,没有依据能证明这个钱不归其所有,始终拒绝归还。针对邓某发的错误认知,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向他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以邻里乡情来打动老人的心,同时指出不当得利拒不归还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最终邓某发同意将不当得利款项归还当事人。
2020年8月初,经过镇社治办、司法所、村委会的共同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因邓某发年龄大又无经济来源,错领的8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分期归还给邓某华,双方均表示同意。至此,一场不当得利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误将退耕还林款打入邓某发账户,邓某发获得该笔款项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他方利益受损,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邓某发获得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受损方可以请求邓某发返还该笔款项,邓某发有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诉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受侵害方报警或提起诉讼的才处理。如果侵占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则由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