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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司法局五方联动化解一起矛盾积案

作者:郭健 廖应忠 发布时间:2020-04-1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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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司法局曾溪司法所联合辖区派出所、镇社治办、村委会、驻村法律顾问,对一起纠缠近三年的矛盾积案进行了妥善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基层社会平安稳定。

曾溪镇某村村民叶某和雷某同住在一个村民小组,2017年初,该组村民为了改善出行条件,经过会议商讨决定投资建设组级路,雷某作为领头人对该路建设负总责,但在结算修路费用的时候,叶某并没有缴纳应当承担的修路费用。大家修路都交了钱,而叶某却始终无动于衷,这让雷某十分气恼。因多次索要无果,两家因为这件“公事”结成了死对头,并时有磕碰,虽经镇村多次调解,但叶某就是不愿承担相关费用。

2020年4月2日,疫情稍微缓解过后,叶某准备骑摩托车进城,但遭到了雷某的阻拦,要求叶某缴纳了相关费用后才能通行,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闹得不可开交。在了解事情原委后,司法所长叶丹和驻村法律顾问廖应忠分别组织了镇社治办、派出所、村委会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对这起纠纷进行联合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派出所干警首先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村委会对纠纷起因进行了详细说明,双方当事人还重申了各自诉求。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驻村法律顾问指出,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村民为解决出行自行投资建设需征得受益群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实施。从已经形成的事实来看,该路段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叶某应当承担修路费用。雷某采取阻拦他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措施是极端错误的,不应受到提倡。双方同为乡邻关系,应守望相助,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不应为琐事发生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经过五方联动调解,在情、理、法的说服教育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雷某不得阻拦李某及其家人在该道路上步行,若叶某需要使用机动车在该道路上长期通行,必须按照修路出资比例承担费用,雷某应当提供支出实际票据进行核算。这个调解意见双方均感到满意,一场持续三年的矛盾积案也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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