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因行政争议需申请行政复议的,请优先选择邮寄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现场等方式提交,尽量减少出行,降低传播风险。
邮寄地址:安康市巴山西路175号,安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邮编:725000。
二、疫情防控期间,如必须现场办理的,请事先备齐申请材料,做好防控措施,佩带防护口罩,接受管理人员的体温检测、登记,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防控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因疫情防控管理致相关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依法予以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障碍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五、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疫情防控期间对当事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安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