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全文如下:
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协会名称: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第三条 安康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是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执业规范,恪守执业纪律,忠于法律服务事业;为推进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安康市司法局和安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日常办公设在市148法律服务所(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按照省协会和安康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年度考核年检;
(三)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学习专业知识、参加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规范会员执业行为;
(五)组织落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组织会员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理论学术研讨;
(六)组织会员开展对内、对外工作交流,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典型,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发展;
(七)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制定、落实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和建议;
(十)办理安康市司法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均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取得由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逐年注册,在本市内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三)参加调研和交流活动;(四)承办协会工作,获得协会服务;(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向本协会提出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的诉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行业法规;(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履行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五)向本协会报告工作情况;(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转所等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的;
(三)不再从事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四)未办理年度考核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协会办理并公示。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含分支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单位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后丧失,并由本协会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监督本协会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和市县区司法局业务管理代表按市司法局审定的分布名额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合格以上。
(三)热心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康市司法局审查并经安康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年,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当地法律服务领域业务能力强,社会评价好。
(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在合格以上。
(三)热心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
(四)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执业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空缺时,及时补选。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二)决定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三)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四)领导本协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制定、执行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六)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如不再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自离任之日起自动退离本协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优先。
(二)在当地法律服务领域业务能力强,社会评价好。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专职连续执业年限不少于五年,身体健康。
(四)热心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若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应至少有一人新老轮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工作事项;(五)提名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六)谋划设立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提名本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九)组织起草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提请审议;(十)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参与决定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及报酬,负责协会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对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考核、维权和惩戒工作;(六)会费的收取及监督管理;(七)处理协会日常机要文书事务;(八)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会长)之前应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草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修改本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安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自安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