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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构建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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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唯有以人为本,方能为人民群众迅速接受,方能快速有效定纷止争。

一、以人为本健全人民调解组织

只有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才能迅速为人民群众信任接受和运用。处理矛盾纠纷化解这样的社会事务,迅速获得信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群众信我们,我们说啥就是啥! 群众不信我们,你说我们还是个啥?!(基层干部话语)”对暴力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可以迅速平息事态。但对于合法合理诉求,强权压制只会激起更大的反弹!所以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优先。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协议,更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履行,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执行《人民调解法》“依法设立”“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根据需要参照设立”的多元规定,指导矛盾纠纷多发的地方行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群众自治优势,就地就近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巩固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确保每一个村(居)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一个村(居)人民调委会都能切实发挥作用,确保民间矛盾纠纷就地就近迅速得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二是进一步巩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与基层政府行政调解联动优势,化解疑难复杂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办)。三是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日常管理的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矛盾纠纷,实现大小事不出单位。四是引导矛盾高发领域(行业),根据需要参照《人民调解法》,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区域治理和行业管理的联动优势,化解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消除民间纠纷引发的越级上访。五是探索设立“民间贤达调解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动有威信的民间贤达力量,发挥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主持矛盾纠纷化解,方便辖区干部群众就近就便化解纠纷。

二、以人为本构建联动工作体系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着力于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行政司法紧密协作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各方合力解决问题”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新格局。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县区调解中心为中枢的调解工作新体制。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和社会力量的多方优势,及时有效化解复杂社会矛盾,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建立协调保障机构。推进建立由常务副县(区)长任组长政法委书记和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二是设立县区人民调解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法律政策骨干力量,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鉴定诉讼代理等专业服务。三是联通工作网络。组建县区人民调解协会,通过社会组织联通县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网络;组建县镇行政调解委员会,联通县行政调解网络;探索设立司法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警官,承担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核工作,组织三调联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四是建设四支队伍。组建县级处理矛盾纠纷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集中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健全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成立各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社会贤达调解队伍,聘请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参与处理矛盾纠纷。分批组织调解员轮训,提升业务能力。五是畅通民意渠道。县镇村三级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县级层面每月排查一次,镇级层面每半月排查一次,村级层面每周排查一次,定期梳理汇总上报。通过党员干部密切群众联系机制,积极推行“互联网+”模式,查访民情了解民意。在信访接待中心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天安排1名熟悉法律政策的干部提供咨询服务,收集群众诉求问题。鼓励群众通过电脑或手机,足不出户的反映诉求问题。借助 “三官一律”进社区和“一村一警”工作机制司法微信公众号等,加强各界干部群众的联络。构建以县区-乡镇-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以行业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专业力量,有效配合的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三、以人为本构建有效的制度衔接

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需有效的制度衔接配套。发生矛盾纠纷往往会产生:是非不清---心中不安---内心不服---心气不顺等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化解矛盾纠纷,要针对问题构建有效的制度衔接。一是实行普法宣传与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是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不能“谁权大谁说了算,谁钱多谁做主”,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把普法工作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事前讲法,事中明法,事后析法,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使各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增强法治观念,自己依法纠正错误,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达到调解一案教育多方的效果。让普法宣传为人民调解奠定坚实基础,人民调解成为最有效的普法宣传。二是实行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陷入矛盾纠纷的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内心常常惶恐不安,十分渴望得到帮助。有问题去信访现象的实质是寻求领导的重视和帮忙。人心不安指不定一激动就会做出什么事情来,所以化解矛盾纠纷首要的是让其心安。面对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惶恐不安,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政策专家这样有威望的人帮其维护合法权益,无疑是让其心安的最有效措施。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相辅相成,既方便纠纷导入司法,又合力定纷止争,快速解决问题,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协作格局:运用法律援助制度化解当事人“难以准确掌握运用法律,难以承受诉讼负累”的思想顾虑;运用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当事人“诉讼时间慢长强制判决可能不公(冤假错案)或者难以执行”等内心忧虑,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化解纠纷,让当事人自己对事态可控,自愿平等达成协议,实现事情解决,心顺气顺,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在说事说理说法中,平等沟通协商,让人心服口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邀请法官律师和干部参加,通过群众说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说理干部专家解读政策调解员细说社情民意法官模拟释法断案等环节,宣传政策法律,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沟通缩小诉求差距,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有机统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达成协议,实现问题解决,彼此理解,心顺气顺。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矛盾纠纷处理的负担。四是实行化解纠纷与解决问题相结合。解决问题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核心。也是让人心顺气顺的关键。矛盾纠纷引发的问题说到底是生存的困难,是发展的障碍!化解矛盾纠纷,必须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核心使命。传统的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以干部维稳为中心。“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一是通过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求稳定,结果引诱了当事人以上访为要挟,不断抬高诉求,接访-补偿-再访-更高补偿,越维稳越不稳。二是给当事人的补偿低了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高了又担心以权为他人谋私,干部多有问责风险,不敢轻易处理,造成小纠纷拖成大信访。而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等同判决的效力,大家执行法定协议,是诚信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没有问责风险,更易定纷止争。五是实行调解与多项惠民政策相结合,化解多重困难纠纷。现实中,许多矛盾纠纷若无多项惠民政策扶助,很难解决。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谁受益谁补偿”“无力赔(补)时,申请扶(救)助”。可见“惠民政策扶助”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兜底作用。比如一位48岁的中年男子生活困难:工作收入低,看病怕花钱,有病常请假,因此被工作单位辞退而下岗失业,妻子和他离了婚,一个孩子正上大学,需要较大的学费…无奈而信访。像这样的多重叠加问题,就不能简单的通过一项救助来解决。而应多项惠民政策组合,帮其彻底解决问题:(1)运用低保制度解决生活困难。(2)运用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看病困难。(3)运用助学金制度解决孩子上学学费问题。(4)运用下岗再就业制度解决失业问题。(5)运用干部帮办化解本人办理前述事项的困难。多项制度组合,多方协作配合,让政策法律真正落到实处,惠及百姓。让当事人生活正常了,有病随时可以看好了,孩子正常上学了,本人安心上班了,当然不再上访了!《央视天价牛犊信访案》引发思考:农民王洪发因被盗一头牛,损失1000多元的小事,信访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上访,进而被引诱通过上访获得好处,十年间诉求不断提高,1000多元很好解决的一件小事,演变成了诉求108万元很难解决的荒唐之事,进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被判入狱七年。受害人心里怎么想?刑满出狱后,会终止上访吗?会不会产生更加不恰当的行动?如果运用调解与惠民政策相结合的方法:(1)梦想养牛致富的农民王洪发丢失一头牛,村委会未能正确帮他,派出所又破不了案,找不回丢失的牛犊,王洪发因此成为受害人,因对村委会和派出所不满而上访。这是有合理诉求的信访,应当帮其解决。(2)接访后,引导进入县调解中心调解。(3)调解员了解纠纷与诉求后,理性分析丢失的牛犊很可能已被宰杀卖掉吃掉,找不回来了。要求派出所破案找回牛犊的诉求已无法实现。但养牛致富的梦想可以请求给以扶持。建议安排一个养牛的政策项目,帮王洪发实现养牛致富的梦想,也让王洪发专心养牛致富,不再信访。在征得王洪发同意后,报请批准,安排一个养牛的政策项目,扶持王洪发成为养殖专业户。王洪发因惠民政策+个人勤劳,成为致富能人,不仅弥补了损失,还壮大了发展,诚挚的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这种运用调解和惠民政策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不稳定的问题,把受害人-信访人-不满群体,变成受益人-发展带头人-对社会更满意人群。少了一个信访户,多了一个创业者,多了一个经济增长点,多了一份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才是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更是人民群众期盼拥护的社会治理方式。

以人为本构建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质是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司法工作体制。基本架构是区域治理机构(地方党委政府)-矛盾纠纷预防解决保障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调解委员会(司法组织)-调解员(社会司法人员)。其实质就是把矛盾纠纷的困扰,变成社会司法人员的正常工作。国家司法机关(公司)通过为社会司法组织(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提供工作支持,实现对社会治理的司法保障。只要基层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就可以转为调解员的工作。就一定能减轻各级领导\各部门\各行\各业\处理矛盾纠纷的压力和负担。尤其是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工作职能的一些部门,只要建一个调解组织,聘请几名调解员,就会少了许多信访纠纷的耽误,就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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