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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这六类任性行为可能违法犯罪!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2-2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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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隐瞒行程,传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

        1、陕西一对夫妇隐瞒疫区行程涉嫌犯罪被立案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以来,陕西省启动一级响应,商洛市丹凤县全面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各级干部逐户入户宣传并排查各户是否存在行经湖北返丹凤人员。在排查中,村民王某某、张某某夫妇隐瞒前往湖北经历,编造虚假行程和社会活动。在王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并在诊所就诊后,未自行在家隔离且在丹凤县商镇一带参加社会活动,对丹凤县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目前王某某、张某某均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治疗。24日丹凤县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犯罪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2、广西一男子隐瞒接触史不采取防控措施被立案调查

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1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法律责任     

2003年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

        安康两男子朋友圈散播疫情谣言被拘

1月231747分,汉阴公安网安部门工作中发现网友贺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消息,内容为:“朋友圈的各位朋友请注意,汉阴县医院确诊一位刚从武汉回来的感染了冠状病毒”,经查证,该消息不实,而该微信朋友圈截图迅速在网上流传,引发社会恐慌。

汉阴县公安局获取谣言信息后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连续摸排核查,于当晚10许将贺某找到并传唤其接受调查。经查,贺某,男,19岁,汉阴涧池人,其对涉嫌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贺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汉阴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1月26日,石泉县公安局获悉:有人在微信群中散布“熨斗镇有9名确诊感染病人,目前在安康市治疗,昨日有一人中途返回”的不实信息后,迅速落地查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当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被抓获归案。经查,张某对故意编造疫情谣言并在QQ群、微信群中散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石泉县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

      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2003年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制售假冒伪劣防疫产品

        1、浙江查处多起生产、销售黑心口罩、假口罩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近日网络舆情监测中发现,卢某某涉嫌通过网上店铺等渠道售卖“三无”劣质口罩,立即通知金华、东阳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现场查扣的口罩等商品价值达160余万元,累加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金额,涉案金额总计达912万元;蔡某杰向宁海百川大药房有限公司监事蒋宜霖销售“三无”口罩2000只,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还先后查处了椒江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生产假冒口罩案、金华市开发区某劳动防护工具厂涉嫌生产假冒“3M”口罩案、镇海区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3M”口罩案、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公司和嘉善惠佳超市销售“三无”口罩案、温州陈某某微信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案、长兴某药店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案、宁波海曙区某大药房虚假广告案、余杭区蔡某涉嫌销售伪劣口罩案等案件。

        2、银川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月3日凌晨,银川市公安局跟进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多起群众投诉信息,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打掉了一个利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借机大肆贩卖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用品的犯罪团伙,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伪劣“飘安”一次性口罩53300只,假冒伪劣N95(带阀)口罩540余只,假冒3M口罩166只,假冒橡胶手套2650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广大人民群众急需医用口罩、防护装备的市场环境下,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假冒伪劣“飘安”、“3M”、N9等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等产品,已向数十家经营单位进行销售(销售具体数量还在进一步紧急追查中),牟取暴利,给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已被银川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责任     

2003年5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疫情期间哄抬防疫物资价格

       1、鄂州市查处一起医药企业哄抬物价案件

日前,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一起医药企业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凤凰路武商量贩店附近的康福源药店,正在高价售卖防疫口罩。

经查,该药店为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旗下网点,店内所售的口罩、消毒液等相关防疫用品的价格,存在翻倍上涨的情况。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哄抬物价。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支队对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处以罚款35万元。

        2、广西查处一起哄抬防疫物资价格案件

       近日,广西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对柳州柳江区拉堡镇某日用品超市、河池都安开心人大药房涉嫌加价售卖口罩进行调查。拉堡镇某日用品超市进价为100/包,以200/包的价格销售,购销差额达100%;河池都安开心人大药房将一次性口罩售价从5/袋提高至20/袋。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两家商店涉嫌违反价格法,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

       法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规提前复工

       江苏工厂车间负责人被拘留

        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该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让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2月2日,通州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喻某作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阻碍警察执法

       1、北京一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拘

2020年129日,在大兴区首座御园小区门前,一名男子和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据了解男子姓梁,今年四十多岁,因对进入小区需测量体温的规定不满,与小区保安员发生纠纷。团河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梁某对民警进行侮辱谩骂。梁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兴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2、江苏一男子不接受检查暴力冲卡被刑事拘留

2月2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通州区公安局联合医护部门在该区东社镇唐洪村G228国道通州区路政执法大队十总路政中队门口设卡,对过往车辆乘坐人员进行体温检查。当天上午9时许,过往车辆均减速依次停车排队进行检测,当即将轮到一辆黑色奥迪车停车检测时,驾驶车辆的男子不听指挥,继续前进,现场工作人员及民警多次拦车,驾车男子态度恶劣仍拒不接受检查并冲卡,后被民警赵国伸等人拦停,过程中,黑色奥迪车左前轮将民警脚部压伤。随后,男子被传唤至东社派出所,通州公安将此案立案调查。

民警对驾驶员进行了身份核查,驾车男子郭某现年58岁,户籍上海,自称因感觉自己体温正常没什么问题,又因有急事要办,所以冲卡。在疫情形势严峻,全省已经全面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郭某拒不配合公安、医护部门执法执勤,致执勤民警受伤,性质恶劣,目前,已被通州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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